10月11日早高峰时段,交警龙湖四中队民警在泰山新津路口执勤时,发现了一辆非法上路的电动滑板车。民警随即在路口拦下了电动滑板车骑行者王某生,并对其使用滑行工具在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。
当被问到为什么会选择电动滑板车出行时,当事人王某生表示:这个车速度可以开到20~30公里每小时,无论是自用或是接单代驾都很方便,也可将其放在小车后尾箱。
诚然,电动滑板车相比小型轿车而言具有轻便、小巧的特点,且骑行速度不亚于其他非机动车。然而,电动滑板车属于滑行工具,只能在公园、社区等非道路的场所使用,禁止上路行驶。这类车辆由于轮子较小,易发生侧翻,存在严重安全隐患,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属非法上路,骑行人在理赔方面将受影响。
经过交警蜀黍一番教育劝导后,王某生表示今后不会再骑这类滑行工具上路。
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:电动滑板车、平板车等 “代步神器”在道路上肆意穿梭,既违反交通法规,同时也存在极大安全隐患!禁止其上路,为的是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,交通参与者切不可图一时方便而违法妄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