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两年来
轻巧方便、跑得又快的电动滑板车
成为不少市民的代步工具
不过,你知道吗?
电动滑板车并不允许上路哦~
有位小伙,就因此摊上了大事儿!
12月17号上午
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
一起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
也是我省首例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
电动滑板车撞倒老人,法院:过失致人死亡
2019年6月11日早上7点多,男子陈某骑着电动滑板车去上班。途中,突然有一个老人从右侧街沿上冲到马路上准备过街,陈某发现后立即刹车并闪避,但是电动滑板车的右侧把手还是把这位老人给挂倒在地。被撞的是一名70多岁的老年妇女,体型很瘦小,头部有出血。见状,陈某马上停车并拨打了120和110电话,等待120到来将受伤老人送往了医院治疗。
不幸的是,后来,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陈某表示,自己4天前才买的新车,平时骑来耍,“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意外”。
经审理,法院最终宣判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这也是四川首例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。
△陈某的电动滑板车
法院判决:过失致人死亡罪,被判三缓五
12月17日上午,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。
也许不少人会认为,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。但实际上,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,也不属于非机动车,属于滑行工具。这就不属于交通部门案件管理的管辖范围,于是,案件被交管部门移送给青羊区公安分局进行处理。经鉴定推断老人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。后来,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事发后主动投案,如实供诉罪行,其自首情节可从轻、减轻处罚,同时,陈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,并取得家属谅解,可以减轻。最终法院宣判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
律师
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董星星律师表示,当前,电动滑板车、平衡车等滑行工具受到不少市民的欢迎。但值得注意到是,按照《道法》规定,这类滑行工具是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。这里的“道路”,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属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。因此,“滑行工具”不具备路权,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,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,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或者不对外公开的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。
交警部门提醒,滑行工具由于刹车性能差,其采用非机械式刹车,安全性得不到保障。针对这一类滑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,成都交警将加大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,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确保道路交通安全。
Extended readin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