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年6月,陈某骑行一辆无号牌的电动滑板车去上班,在青羊区光耀三路附近,因刹车不及,与老太胡某某发生碰撞,造成胡某某头部等位置受伤。120救护车赶来,将胡某某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。随后,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,胡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。
“我当时速度不快,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。”陈某说,这个电动滑板车是他一周前在网上花了一千多元购买的,当时看到很多人在骑,感觉挺方便,于是自己也买了一台,“现在十分后悔。”
据了解,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肇事电动滑板车为非道路车辆,既不属于机动车范畴,也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,而是属于电动滑行工具。因此,该案并不能以交通肇事定案,遂被移交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。
当天庭审,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,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同时出具5组相关证据。庭审中,陈某写下悔过书,同时陈家已向胡某某家人支付相应赔偿款,取得对方家人的谅解。
综合案情,最终法院一审宣判,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期5年执行。
对此,成都市交管局民警杨小勇提醒,电动滑板车、电动平衡车一类滑行工具,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要求,都是禁止在城市道路上骑行的,不管是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。
杨力(摘自《华西都市报》)